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军红,男,1971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军红罚金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8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军红拒不履行刑事判决书中缴纳刑事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军红名下车牌号为冀AM00V0福田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为冀A555PX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限被执行人张军红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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