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执行人刘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孙伟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韩天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震与被执行人刘志伟、韩天志、孙伟鑫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002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对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微信、支付宝、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均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鲁1002执恢6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