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住所地罗山县行政路与灵山大道交叉口温州商贸城楼下。
法定代表人:周军。
被执行人:余刚,男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王香玉,女性,汉族,住罗山县。
被执行人:余娟,女性,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刚、王香玉、余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的(2021)豫152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刚、王香玉、余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刚、王香玉、余娟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香玉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坡分理处XXX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23132.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香玉在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家坡分理处XXXXXXXXXX中有存款人民币23132.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