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被告:阿尔山市友邦生活购物中心盈客隆连锁超市,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阿尔山市友邦生活购物中心盈客隆连锁超市返还原告裕井烧坊酒;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范某在被告阿尔山市友邦生活购物中心盈客隆连锁超市经营期间,经被告阿尔山市友邦生活购物中心盈客隆连锁超市店内员工李某介绍,把原告范某代理的裕井烧坊酒放入被告阿尔山市友邦生活购物中心盈客隆连锁超市店内代销,承诺卖完结算,一共价值6200元的酒。有入库单为凭证。2021年3月,原告范某才发现盈客隆连锁超市已经关门,范某找到李某她说她也被骗了钱,让我们等着一起找个说法,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

经我院核实本案被告在阿尔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工商登记记录,亦无注销登记记录,应认定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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