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辉,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112国道南侧、106国道西侧益津国际广场B12-013。

法定代表人:李勇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崔晨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终6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崔晨申请再审称,双方之间关于解除合同条款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二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直接认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解除合同通知”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被申请人之日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片面依据该无效格式条款作出判决。两审法院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限制了申请人的权利,作出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结果,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款,判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购房款,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及已付款1%的违约金,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合同第九条第二款属于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及其损失还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崔晨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邢成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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