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971927896H。
负责人:冯冰。
被申请人:河南地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55833857XY。
法定代表人:常学安。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分行营业部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地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分行营业部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471.83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漯河市分行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地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71.83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