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志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理功,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静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任志蓉因与被上诉人高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未查明案涉借贷事实,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任志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 玉
审 判 员 简克红
审 判 员 邓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蒙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