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反诉被告):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吴乐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英立,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浩与被告吴乐平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吴东平于2021年6月7日起反诉,反诉原告吴乐平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浩撤回起诉处理,按反诉原告吴乐平撤回反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