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青岛旭霖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深圳路888号63号楼8号108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M3YF74T。
法定代表人:綦家桂。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青岛旭霖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孙**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