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郭廷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被申请人:李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廷恒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曙光驾驶的冀G×××**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诉前保全。担保人郭星以其所有的位于万全区孔家庄镇西红庙东街嘉苑北小区9号楼3单元501室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李曙光驾驶的冀G×××**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