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甘肃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

被告: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与被告张某、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成立,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文君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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