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22401009655871B,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聂祥春。
委托代理人:周易,系该局员工。
被执行人:胡国燕,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02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受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胡国燕罚款裁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国燕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未购买有价证券、其名下有贵F×××××北京牌汽车一辆(2013年注册),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车辆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本院采取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02执2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