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任某某,女。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孩子抚养费14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700元,现已划拨申请执行人账户,对被执行人在工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管所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到其家庭所在地村委会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涉案款项11300元未能缴纳,本院已采取了限高、失信的惩戒及临时布控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执行不能,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