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XX路XX号XX栋XX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宏刚,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XX路XX号居民,现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宏刚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称,重庆市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8年2月24日签订了《贷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冯宏刚贷款5300元,贷款期限为发放贷款后21天,年利率15%,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偿还时,应按未还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向乐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同日乐视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发放了贷款,款项到期后,被告冯宏刚于2018年7月5日归还欠款2012.74元,后经乐视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剩余应还5302.07元,2018年4月24日乐视公司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短信通知了被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287.26元,利息45.74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969.07元(暂定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8日),以上合计5302.07元,违约金按照日0.05%标准,自逾期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被告和重庆市乐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第八条第6款约定“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借款,引发法律纠纷,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经本院查询,被告冯宏刚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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