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纯,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耀东,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县舞阳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何家榜。
法定代表人:张凤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彪,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光,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平县舞阳湖管理处,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何家榜。
法定代表人:吴才林,管理处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小军因与被上诉人黄平县舞阳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平县舞阳湖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21)黔26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樊小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