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维军,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郭杰,系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光文,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龙兵,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军、张光文与被告龙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维军、张光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军、张光文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维军、张光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以及公告费,由原告张维军、张光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殷 姣 人民陪审员  吴正坤 人民陪审员  韦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吴 义 书 记 员  朱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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