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维军,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郭杰,系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光文,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龙兵,男,****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维军、张光文与被告龙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维军、张光文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维军、张光文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维军、张光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以及公告费,由原告张维军、张光文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殷 姣 人民陪审员 吴正坤 人民陪审员 韦明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吴 义 书 记 员 朱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