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告:郭锁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会与被告郭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同月10日原告李金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会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金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饶江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元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