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金会,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被告:郭锁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金会与被告郭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同月10日原告李金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会双方协商为由,原告自愿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金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金会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饶江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元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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