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嘉铭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崔同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剑,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祥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傅淼。
审理经过
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8)京民初82号民事判决。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其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签署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489号裁定:准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恒天融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登记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82号民事判决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晓冰 审 判 员 王京林 审 判 员 公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吕雪飞 书 记 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