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秦礼,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宿迁市宿城区开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宝,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巩秦礼与被告吴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6月1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秦礼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巩秦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4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废品收旧业务,原告收到废品后出售给被告。2018年到2020年期间多次出售废品给被告,被告当时未支付货款,有时一次出具欠条给原告,有时收到原告多次废品后出具欠条。到2020年10月份被告共计欠原告废品8415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吴宝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多次从原告处收购废品,并出具欠条10份。10份欠条载明的欠款数额分别为375元、900元、207元、187元、656元、145元、232元、76元、587元、150元,合计35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关于欠款数额,原告提供一份2018年8月18日金额为4900元的欠条,因该欠条为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10份欠条原件,载明的金额共计3515元,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1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巩秦礼支付货款3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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