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徐秀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秀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徐秀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1.0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