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梅传明与曾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5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525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二十一行“案件受理费1971.98元,减半收取计985.99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刘士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