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石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
被告:董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石磊与被告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石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6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开始向被告供应后厨燃油,截止2021年尚欠货款126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原告给被告经营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的餐厅供燃油,双方约定每升2元。原告每次送货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分别给原告出具收据,加盖银川市兴庆区半岛聚会餐厅、银川市兴庆区半岛休闲会所、银川市兴庆区半岛餐吧的公章。被告至今共欠原告燃油费12682元未支付,引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银川市兴庆区半岛聚会餐厅、银川市兴庆区半岛休闲会所、银川市兴庆区半岛餐吧营业地址均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其中银川市兴庆区半岛休闲会所,XXX注册登记,经营者为杨晓勇,XXX注销登记,银川市兴庆区半岛聚会餐厅、银川市兴庆区半岛餐吧,未进行工商登记。被告实际经营餐厅至2020年年底。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七张、聊天记录截图十份、本院调取的工商登记信息表、照片三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可以印证,被告是银川市兴庆区半岛聚会餐厅、银川市兴庆区半岛休闲会所、银川市兴庆区半岛餐吧的实际经营者,亦证实被告欠原告燃油费12682元未支付的事实,被告未支付燃油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燃油费1268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石磊燃油费12682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元,由被告董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