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琴,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和谐牡丹园东区        

被执行人:叶国明,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范华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褚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琴与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刘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琴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刘玉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06925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刘玉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叶国明、褚贵、范华碧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房、无车;被执行人刘玉萍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车,虽有房一套但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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