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嘉山大道西端。 法定代表人:黄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坤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辉,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谷城汇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三里桥村。 法定代表人:吴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修,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谷城汇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谷城汇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致远车桥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业才 审 判 员 周 雄 人民陪审员 周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高千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