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64199478E,住所地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胡英怡,江苏天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那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方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那那、方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那那、方岩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569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苏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那那、方岩名下的银行存款17705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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