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福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申请人:于桂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福然与被申请人郭义龙、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福然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桂云在辽宁朝阳正邦农业有限公司处的养殖生猪所得货款和养殖租赁费82万元予以保全。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辽1381民初296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赵福然已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21)辽1381民初296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2021年8月17日,本院对被申请人于桂云的银行账户发起网络查询。经查询,被申请人于桂云共有以下银行帐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260500037977439、547911010102302391、621026050012160413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2346001019104、602346001219671599、6221882346000861175、6217992340011167974、6217982340000512497、6217992340010300253、6217992340005006352;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670001916232、6210810670000747898;中国农业银行810101100356316、6230522210022610175;中国工商银行0713017301101648466。上述银行账户反馈信息共计存款24254.56元。2021年8月20日,本院到辽宁朝阳正邦农业有限公司冻结被申请人于桂云在辽宁朝阳正邦农业有限公司处的养殖生猪所得货款和养殖租赁费8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福然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郭义龙、于桂云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桂云在北票市蕴成养殖农场账户和于桂云名下的账户存款8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被申请人于桂云银行账号不得挂失,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
二、查封申请人赵福然位于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孤岛社区房产户(北票房权证字第××号号)。查封期间允许原告使用,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原告使用,不允许原告买卖、过户、抵押、损毁、典当。
三、查封董丽杰所有的奥迪Q5车辆一辆(车牌辽N×××××7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允许被告买卖、过户、抵押、损毁、典当。
四、冻结被申请人于桂云在辽宁朝阳正邦农业有限公司处的养殖生猪所得货款和养殖租赁费8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于桂云,非法定事由不得变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