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06XP。

法定代表人:杨新华,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格尔木力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西路18号2号楼1单元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950001058。

法定代表人:成勃生,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木力腾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执行人格尔木那陵格勒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青2801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吕 剑

审判员 王维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保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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