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洪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赵宏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董亚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顺与被告赵宏举、董亚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张洪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洪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洪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9880元,减半收取4940元,由张洪顺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司忠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攀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