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凌源市正达液压气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友利,辽宁晟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英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源支行职员,住凌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秀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源市。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利因与被上诉人王英辉、田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273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利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海利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747元,减半收取9373.50元,由上诉人王海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