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岚县永盛选矿厂。
法定代表人:梁利斌,男,职务,厂长。
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
工商注册号:141127100002207。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彦青,男,山西有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岚县兴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冀家庄村村西加工厂院内1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男,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MAOK1RCK45(1-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军,男,山西恒至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岚县永盛选矿厂诉被告岚县兴岩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岚县永盛选矿厂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岚县永盛选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岚县永盛选矿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岚县永盛选矿厂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宏
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
人民陪审员 杨珠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