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杨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孙杨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中区。 被告:曹庆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系被告曹庆莲孙女。

审理经过

原告王运峰与被告杨文芳、孙杨杨、曹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运峰、被告杨文芳、被告孙杨杨及被告曹庆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0元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杨文芳、孙发明是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8日王运峰一次性出借给杨文芳、孙发明人民币300000元整。2012年孙发明因病去世。孙杨杨是孙发明的女儿,曹庆莲是孙发明的母亲。后经王运峰多次向杨文芳催要,均以工资被查封,投资被骗等理由不能归还借款。综上所述,杨文芳不讲诚信,借款不还已违约。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文芳辩称:借款属实,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我的工资也都被封着,只能慢慢偿还。 被告孙杨杨辩称:我父亲借的这个钱,我不知道,也不清楚,我也没有继承我父亲任何遗产,没有义务偿还。 被告王运峰辩称:这个钱不知道,也不清楚,我也没有继承任何遗产,没有义务偿还。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借条》载明:“今借王运峰叁拾万元正。借款人孙发明、杨文芳,2011.10.28”。被告孙发明现已去世,被告曹庆莲系孙发明母亲、被告孙杨杨系孙发明女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杨文芳、孙发明向其借款300000元用于投资盈利,原告如约向杨文芳、孙发明交付了现金300000元,被告杨文芳予以认可,并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曹庆莲、孙杨杨并未继承孙发明的遗产,并不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被告杨文芳应承担偿还原告300000元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王运峰欠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被告杨文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忠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郑仰鑫 书 记 员 王子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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