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荣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身份证号码440××××××××××××*。 被告:彭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沈荣军与被告彭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沈荣军于2020年5月19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荣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申请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荣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元(原告沈荣军已预交),由原告沈荣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梁诗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海聪 书 记 员 郑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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