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内蒙古瀛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管某。
被告:沈阳隆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某3。
被告:刘某4,户籍地辽宁省康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瀛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隆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刘某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在法定期日内给付原告电信工程施工款1784600元整;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被告刘某4代表被告沈阳隆达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通辽市扎鲁特旗新型通信管网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刘某4又以内蒙古瀛泰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原告签订一份《内蒙古电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给刘某4所在公司汇款人民币600000元购买工程材料款并进驻现场组织施工。后经核算三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784600元,被告刘某4代表沈阳隆达公司、瀛泰公司给原告出具了工程造价核算清单,并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而被告至今也没能履行承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某4现无法找到,原告辽宁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刘某4的准确居住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辽宁澳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