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候琴艳。
被执行人:运城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军。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候琴艳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9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候琴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运城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世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22839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