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金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朱端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朱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曾文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金荣与被执行人朱端明、朱懿、曾文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8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朱端明、朱懿、曾文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肖金荣偿还执行款人民币3757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537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381332元,被执行人朱端明、朱懿、曾文敏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前还款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21年4月份开始,每月还款50000元,剩余欠款应在2021年7月30日前还清,如欠款人违约未按时还款,被执行人朱端明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537元,由被执行人朱端明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应做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粤0282民初14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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