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春雨,男,汉族,44岁。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春雨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28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春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李春雨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李春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本院缴纳罚金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春雨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查明,李春雨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开户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暂未发现李春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李春雨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春雨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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