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石宝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鹤岗市,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宝坤罚金一案中,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石宝坤名下大众迈腾黑XXXXXX车一辆,拍卖款共计177000.00元已还抵押贷款和退赔被害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对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石宝坤高消费。被执行人应交罚金200000.00元,未支付200000.00元。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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