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艳文,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钟山县兴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州市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灵峰南路18号远东江滨华府22#楼22层20号、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张家,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文与被告贺州市春满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艳文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艳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交),由原告刘艳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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