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爱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郑国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案由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2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许王爱真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王爱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亚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佳明 书记员 张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