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东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叶彬农资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
经营者:叶彬,****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东风与鸡东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叶彬农资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马东风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东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