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富昌,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5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春龙,董事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富昌与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新0202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113,733元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唐富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百思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113,73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