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傅梦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好英与被告傅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因装修玛莎梦帝酒店,向原告购买太阳牌瓷砖共计6800元。2020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9月24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剩余5800元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一拖再拖。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拟证明截止到2020年9月4日被告还欠原告货款6800元未付清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傅梦生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经营瓷砖生意。2019年被告陆续向原告赊购瓷砖。2020年9月4日被告就未付货款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徐好英瓷砖工程款合计:¥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今欠人:傅梦生2020年9、43623311984××××××××”。此款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支付了1000元,余款5800元被告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傅梦生尚欠原告徐好英货款5800元未付,有其本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该尚欠款,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8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傅梦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好英欠款5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梦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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