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丁贤玲,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 被执行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西海新村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高秀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贤玲、上诉人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聚友物流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2021)沪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丁贤玲、锦州程宇海运有限公司未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为便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沪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800元,指定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汤兵生 审 判 员 于雪艳 审 判 员 史小峰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敏 书 记 员 丁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