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满进山,乳名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满进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4)阜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满进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满进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连荣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二万元整(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满进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经网络查控,满进山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网上银行及实体银行存款等线索,经线下调查,也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鉴于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12执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刘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