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嘉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莹莹(系原告母亲),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
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林友威,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李嘉豪与被告上海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日,原告李嘉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嘉豪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李嘉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