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刘铁生、周再先与被执行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5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鄂0504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三页第十五行“故同样适用于王舒钰申请执行一案”补正为“故同样适用于刘铁生、周再先申请执行一案”。
审判长 杨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