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美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莉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美玲因与被上诉人孟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何美玲出具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4月23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何美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何美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