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振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天等县人,住广西天等县×××××××××××××,公民身份号码:452××××××××××××*。
被告:刘百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大良岗作业区区部宿舍*号,公民身份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李振华诉被告刘百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李振华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振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