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被执行人:梁某2,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某1与梁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维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