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被执行人:梁某2,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某1与梁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维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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