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顺昌县飞帆光伏科技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康禾中心村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1MA31CYD20L。
经营者:林建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杰亮,福建永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78小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7175。
审理经过
原告顺昌县飞帆光伏科技经营部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顺昌县飞帆光伏科技经营部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顺昌县飞帆光伏科技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顺昌县飞帆光伏科技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元,撤诉减半收取110.50元,由顺昌县飞帆光伏科技经营部负担。